2026年1月2日,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會發布第ADC50/2016/NTC/PVC/SR-II/2025號公告,對原產于或出口自中國大陸、韓國、泰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懸浮級聚氯乙烯樹脂(Polyvinyl Chloride Resin-Suspension Grade)作出反傾銷第二次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決定維持現行反傾銷稅不變,繼續征收反傾銷稅(詳見附表),措施自2025年6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本案涉及巴基斯坦稅號3904.1090項下的產品,產品主要用于生產管道和配件、花園軟管、鞋子、電纜、薄膜及片材、復合材料、包裝等。措施不包括僅用于巴基斯坦出口產品原料的聚氯乙烯樹脂和涉及國外捐款援助項目及其他豁免關稅項目所需的聚氯乙烯樹脂。
2016年11月29日,巴基斯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大陸、韓國、泰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懸浮級聚氯乙烯樹脂啟動反傾銷調查。2018年4月25日,巴基斯坦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決定自2017年6月13日起對涉案產品以成本加運費價格(C&F value)正式征收為期五年的反傾銷稅,有效期至2022年6月12日。此后,巴基斯坦進行了一次日落復審調查,于2023年12月9日作出肯定性裁決,繼續對上述國家/地區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其中,中國大陸出口商/生產商稅率為3.44%~20.47%、韓國為4.00%和14.97%、泰國為13.98%、中國臺灣地區為16.68%,措施自2022年6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2025年6月2日,巴基斯坦對中國大陸、韓國、泰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涉案產品啟動反傾銷第二次日落復審調查,案件調查期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附表:巴基斯坦對涉華聚氯乙烯樹脂反傾銷第二次日落復審終裁征稅表
涉案國家/ 地區 | 出口商/生產商參考中文名(出口商/生產商英文名) | 反傾銷稅(%) |
中國大陸
| 新疆天業對外貿易有限責任公司(Xinjiang Tianye (Group) Foreign Trade Co. Ltd. ) | 3.44 |
內蒙古烏海化工有限公司(Inner Mongolia Wuhai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 | 6.65 | |
天津樂金渤海化學有限公司(Tianjin LG Bohai Chemical Co. Ltd.) | 20.47 | |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Tianjin Dagu Chemical Co., Ltd.) | 14.34 | |
其他出口商(All other exporters) | 20.47 | |
韓國
| LG Chem, Korea | 4.00 |
其他出口商(All Other Exporters) | 14.97 | |
泰國 | 全部出口商(All Exporters) | 13.98 |
中國臺灣地區 | 全部出口商(All Exporters) | 16.68 |